崔仙玉提起行政诉讼不予立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45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吉中行立初字第13号

起诉人:崔仙玉,女,朝鲜族,1950年10月13日生,吉林市铁路机务段退休职工,住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代理人:栾景荣,男,汉族,1934年9月8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

2015年5月20日,本院收到崔仙玉的起诉状,起诉人崔仙玉诉吉林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纠纷一案,起诉人请求:1、依法确认吉林市人民政府以吉市政房征[2012]21号《吉林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形式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2、吉林市人民政府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吉林市人民政府2012年10月26日发布的第21号《关于吉林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当中已明确交待了诉权,起诉人崔仙玉超过法定期限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崔仙玉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孟宪玲

代理审判员  李亚妮

代理审判员  王 东

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苏涤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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