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连江提起行政诉讼不予立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45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吉中行立初字第16号

起诉人:马连江,男,汉族,1968年2月25日生,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

2015年5月26日,本院收到马连江的起诉状,起诉人马连江诉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吉林市建设委员会强制拆迁纠纷一案,起诉人请求:1、判令撤销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于2008年9月4日作出的《通告》;2、判令撤销吉林市建设委员会于2008年5月12日作出的(2008)吉市建裁字第110号行政裁决书;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本院认为,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于2008年9月4日作出的《通告》,对起诉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 (2008)吉市建裁字第110号行政裁决已向起诉人交待诉权,起诉人未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行政诉讼,马连江的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马连江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孟宪玲

代理审判员  李亚妮

代理审判员  王 东

二O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苏涤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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