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战群与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45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四西行初字第6号

原告国战群,男,现住四平市铁东区。

委托代理人姚白东,吉林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法定代表人申庆武,局长。

原告国战群不服被告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作出的四公(直)证保决字[2015]0215号证据保全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国战群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战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国战群负担。

审判长  张 程

审判员  杨 莉

审判员  周晓光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智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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