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吉中行立初字第14号
起诉人李守龙,男,韩国人,1946年2月26日生,住韩国首尔,暂住磐石市。
2015年5月21日,本院收到李守龙的起诉状,起诉人李守龙诉吉林市人民政府、磐石市人民政府、磐石市教育局行政诉讼一案,起诉人请求:1、判令撤销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李守龙信访事项的复核意见书》;2、恢复人事、工资关系、补发工资、享受老师应有的一切待遇;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李守龙起诉的事项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李守龙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孟宪玲
代理审判员 李亚妮
代理审判员 王 东
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苏涤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