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吉中行立初字第4号
起诉人:王树茂,男,汉族,1953年6月7日生,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
2015年5月19日,本院收到王树茂的起诉状,起诉人王树茂诉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吉林市建设委员会强制拆迁纠纷一案,起诉人请求:1、判令撤销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于2008年9月4日作出的《通告》;2、判令撤销吉林市建设委员会于2008年8月19日作出的(2008)吉市建裁字第310号行政裁决书;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本院认为,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于2008年9月4日作出的《通告》,对起诉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 (2008)吉市建裁字第310号行政裁决已向起诉人交待诉权,起诉人未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行政诉讼,王树茂的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王树茂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孟宪玲
代理审判员 李亚妮
代理审判员 王 东
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苏涤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