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吉中行立初字第22号
起诉人:张树山,男,汉族,1937年7月14日生,吉林省冶金建设公司退休职工,住吉林市昌邑区。
起诉人:黄延昌,男,汉族,1934年9月7日生,吉林市墙体材料厂退休职工,住吉林市昌邑区。
2015年6月5日,本院收到张树山、黄延昌的起诉状,起诉人张树山、黄延昌诉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诉讼一案,起诉人诉称:根据吉政办发[1996]32号文件,经省政府同意,决定给企业在职职工增加生活补贴,同时给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补贴,给建国后参加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生活补贴,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之后,吉林省人民政府在吉政办发[1999]34号文件中否定了该承诺,给建国后参加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的50元生活补贴不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起诉人请求:1、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50元生活补贴应纳入社会统筹发放;2、判决赔偿一切有关费用。
本院认为,张树山、黄延昌起诉的事项属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提出要求落实相关退休待遇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张树山、黄延昌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孟宪玲
代理审判员 李亚妮
代理审判员 王 东
二O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苏涤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