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东行审字第35号
申请执行人东丰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郑一明,县长。
委托代理人王晓杰,东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王玉鹏,东丰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职员。
被执行人刘庆波,男,1962年4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 住东丰县东丰镇通山街二委二组。
申请执行人东丰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东政房征补【2014】00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听证,被执行人刘庆波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参加听证,本院现已审查终结。
被执行人刘庆波在东丰镇西街所有的50平方米的房屋位于我县绕盈河西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申请执行人东丰县人民政府对被执行人刘庆波所有的房屋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征收,在规定期限内被执行人刘庆波没有与申请执行人东丰县人民政府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申请执行人东丰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东政房征补【2014】00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申请执行人东丰县人民政府向本院提供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相关证据有:1、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东丰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批复;2、吉林省住建厅关于下达2012年敛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任务计划的通知;3、关于对东丰县实施绕盈河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批复;4、东丰县政府2012年工作报告;5、关于对东丰县绕盈河西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规划的批复;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7、棚户区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8、东丰县人民政府绕盈河西棚户区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9、东丰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10、房屋征收估价结果分户报告及送达回证;11、东丰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送达回证;12、催告书;13、谈话笔录;14房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东丰县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被执行人刘庆波所有的房屋依法进行了征收,被执行人刘庆波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与申请执行人东丰县人民政府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也没有履行搬迁义务。申请执行人东丰县人民政府对被执行人刘庆波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本院应依法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东丰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东政征补字 [2014] 第00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程相东
审 判 员 黄志勇
人民陪审员 王 丹
二○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杜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