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蛟行初字第8号
行 政 裁 定 书
原告薛金花,女,40岁。
原告祝家波,男,51岁。
原告曹树生,男,50岁。
上述三名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常志宏,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宏峰,男,32岁。
委托代理人郭宏涛(系郭宏峰姐姐),女,40岁。
委托代理人常志宏,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蛟河市运输管理所,住所地蛟河市红叶大街102号。
法定代表人李波,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杨雪冬,该所副所长。
委托代理人马显天,吉林金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解学信,男,51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金花、祝家波、曹树生、郭宏峰诉被告蛟河市运输管理所、第三人解学信交通行政许可一案中,原告薛金花、祝家波、曹树生、郭宏峰因部分原告主体不适格及原告将多个行政行为合并告诉等事由,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金花、祝家波、曹树生、郭宏峰自愿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金花、祝家波、曹树生、郭宏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薛金花、祝家波、曹树生、郭宏峰负担25.00元。
审 判 长 权英爱
人民陪审员 邓玉清
人民陪审员 代喜珍
二O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