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福清、马榕萱诉蛟河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谷长发房屋登记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45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蛟行初字第5号

行 政 裁 定 书

原告乔福清,男,53岁。

原告马榕萱,男,27岁。

被告蛟河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住所地蛟河市民主街。

法定代表人李广新,主任。

第三人谷长发,男,48岁。

原告乔福清、马榕萱诉被告蛟河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第三人谷长发房屋登记行政行为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乔福清、马榕萱于2015年3月27日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乔福清、马榕萱自愿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福清、马榕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乔福清、马榕萱负担25.00元。

审判长  权英爱

审判员  马 影

审判员  曹媛媛

二O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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