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蛟行初字第5号
行 政 裁 定 书
原告乔福清,男,53岁。
原告马榕萱,男,27岁。
被告蛟河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住所地蛟河市民主街。
法定代表人李广新,主任。
第三人谷长发,男,48岁。
原告乔福清、马榕萱诉被告蛟河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第三人谷长发房屋登记行政行为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乔福清、马榕萱于2015年3月27日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乔福清、马榕萱自愿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福清、马榕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乔福清、马榕萱负担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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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权英爱
审判员 马 影
审判员 曹媛媛
二O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