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银萍、才满萍与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补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45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船行初字第15号

原告才银萍,男,住吉林市船营区。

原告才满萍,女,住吉林市船营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唐淑华,女,住吉林市船营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路景文,吉林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松江中路87号。

法定代表人李显辉,区长。

委托代理人李绕东,吉林市船营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职员。

委托代理人梁开春,吉林齐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才银萍、才满萍诉被告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补偿纠纷一案,原告才银萍、才满萍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才银萍、才满萍的委托代理人唐淑华、路景文,被告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绕东、梁开春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才银萍、才满萍以已经与被告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才银萍、才满萍自愿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才银萍、才满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才银萍、才满萍承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赵 欣

审 判 员  惠宪民

人民陪审员  姜兴成

二0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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