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船行初字第15号
原告才银萍,男,住吉林市船营区。
原告才满萍,女,住吉林市船营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唐淑华,女,住吉林市船营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路景文,吉林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松江中路87号。
法定代表人李显辉,区长。
委托代理人李绕东,吉林市船营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职员。
委托代理人梁开春,吉林齐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才银萍、才满萍诉被告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补偿纠纷一案,原告才银萍、才满萍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才银萍、才满萍的委托代理人唐淑华、路景文,被告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绕东、梁开春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才银萍、才满萍以已经与被告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才银萍、才满萍自愿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才银萍、才满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才银萍、才满萍承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赵 欣
审 判 员 惠宪民
人民陪审员 姜兴成
二0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