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伊行初字第29号
原告孙林,男,1950年3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景台镇绿化村五组,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坤,吉林阳光博丹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李晶岩,局长。
原告孙林诉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即“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郭久泽
审判员 张迎春
审判员 刘玉娟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