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林诉与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44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伊行初字第29号

原告孙林,男,1950年3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景台镇绿化村五组,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坤,吉林阳光博丹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李晶岩,局长。

原告孙林诉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即“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郭久泽

审判员  张迎春

审判员  刘玉娟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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