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密荣、柴庆君与吉林市乡镇房屋产权管理中心撤销房屋登记行政一审裁定书

2016-07-12 19:44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龙行初字第6号

 

原告许密荣,女,1953年9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

原告柴庆君,男,1951年2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吉林市乡镇房屋产权管理中心,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负责人:姜某某,该中心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密荣、柴庆君诉被告吉林市乡镇房屋产权管理中心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以另行告诉为由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密荣、柴庆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本院减半收取即25.00元,由原告许密荣、柴庆君承担。

审判长   李洪艳

审判员    祝佳

原告: 被告:

原告代理人: 被告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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