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某某与某某县教育局不服教育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44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长行立初字第34号

起诉人:车某某,女,汉族,住长岭县。

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收到起诉人车某某以某某县教育局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起诉人车某某诉称:起诉人于1987年8月通过考试被录用参加民办教师工作,1990年8月由被告颁发给起诉人《民办教师任用证》,1991年7月取得大专文凭,1987年8月至1992年8月在大兴乡中学担任英语教师,1992年8月到2002年7月在大兴乡中心校担任小学班主任工作。于1997年7月取得小教一级职称;于1997年12月取得《胜任教师证书》,2013年12月获得某某县教育局颁发大教师资格证。2002年8月由某某县教育局口头通知起诉人回家,并给付当月工资194元,至2002年8月起工资停发。现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对起诉人的口头处理决定形式违法;责令被告依法履行落实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部委规范性文件所确定起诉人的教师待遇的行政职权;请求法院审查吉政法[1994]155号文件的合法性。

本院认为:起诉人车某某的起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车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 娜

审 判 员  张丽艳

代理审判员  赵 瑞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于海明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