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姚丽卫生费限期缴费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44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 图行执审字第10号

申请执行人图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图们市新华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许钟哲,局长。

委托代理人秦斌,图们市环卫处征费科科长。

被申请执行人姚丽。

申请执行人图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执行的对被申请执行人姚丽作出的图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图建决字(2012)第0457号城市卫生费限期缴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图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2年11月8日作出图建通字(2012)第0457号城市卫生费限期缴费通知书,并于同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根据《吉林省城市卫生费收费标准暂行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延州价联二00三(11)文件以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环境卫生费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征收被申请执行人的城市卫生费,征收金额共计163.20元,征收期限自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限被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1月15日起7日内交清。逾期不交的,过期一个月缴纳滞纳金5%。并告知被申请执行人如其对该通知书核定的卫生费数额或征收有异议,可自接到该通知后7日内到图们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提出,如不提出异议,将按该通知内容作出决定征收。被申请执行人在7日内未提出异议,也未缴清应缴款项。申请执行人图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图建决字(2012)第0457号城市卫生费限期缴费决定书,并于同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该决定书,告知其已欠缴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卫生费163.20元,限其于决定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到图们市卫生管理处缴纳应缴款项,并告知被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依法在60日内向图们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图们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出诉讼,又不履行决定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按期缴纳所欠款项。申请执行人图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2年12月18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履行缴纳卫生费义务的催告书,限10内将所欠卫生费,共计163.20元主动缴纳到图们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本院受理此案后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非诉行政执行听证告知书,但被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本院认为, 申请执行人图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被申请执行人李治作出的图建决字(2012)第0457号城市卫生费限期缴费决定,行政执法程序合法,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的法律规范正确。依照《中华人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图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被申请执行人姚丽作出的图建决字(2012)第0457号城市卫生费限期缴费决定,即征收卫生费163.20元,限被申请执行人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卫生费缴纳义务。

审判长  金顺哲

审判员  滕延生

审判员  金顺赫

二〇一三 年 六 月 六日

书记员  高君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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