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农行初字第25号
原告王绪光,男,1985年7月2日生人,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地址:农安县。
法定代表人汤青石,大队长。
原告王绪光不服被告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安道路行政收费一案,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绪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预交100.00元)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翟丽侠
审判员 郭聚毅
陪审员 王中兴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唯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