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图行执审字第19号
申请执行人图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图们市口岸大街1827号。
法定代表人崔云龙,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元胜,图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建军,图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制科科长。
被申请执行人,盛福鼎。
申请执行人图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的对被申请执行人盛福鼎作出的图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图城罚决字(2013)第19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27日以因办理行政许可程序错误,故已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申请执行人图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被申请执行人盛福鼎作出的图城罚决字(2013)第19号行政处罚决定。
审判长 金顺哲
审判员 滕延生
审判员 金顺赫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君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