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榆行非执字第15号
申请执行人榆树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榆树市府前路。
法定代表人李洪亮,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铁成,榆树市人民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科长。
被执行人宋宝富,男,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委托代理人尹海燕,吉林崇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榆树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榆政征补字【2014】第51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榆树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榆政征补字【2014】第51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主要内容为:因市场街(东胡同)房屋改造项目建设需要,榆树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1月3日作出《榆树市市场街(东胡同)房屋征收决定》(榆政征决字【2014】01号),决定对市场街(东胡同)规划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宋宝富的房屋坐落在征收范围内。正规住宅房屋面积为77平方米,经吉林省中兴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房屋及其他项目补偿金为301,239元。房屋征收部门为宋宝富提供了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宋宝富认为补偿标准低,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为保证市场街(东胡同)房屋改造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做出征收补偿决定如下:一、按照《榆树市市场街(东胡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宋宝富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如选择货币补偿,根据吉林省中兴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房屋和附属物及其他项目的评估和《榆树市市场街(东胡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标准对宋宝富的货币补偿金额为1.房屋及其他项目补偿金额为301,239元,2.营业上浮补偿金额24,000元,3.营业损失补偿金额4,050元,4.搬迁费770元,合计金额330,059元。如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回迁安置在市场街(东胡同)小区,回迁安置补偿事宜按《榆树市市场街(东胡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相关规定执行。二、宋宝富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搬迁,腾空房屋。宋宝富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榆树市人民法院起诉。宋宝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榆树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宋宝富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榆树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榆树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的榆政征补字【2014】第51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依据其于2014年1月3日作出的榆政房征【2014】第01号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该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市场街(东胡同)房屋征收项目是经榆树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25日第21期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榆树市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是为加快城市建设、改善群众生活环境、满足公共事业发展的需要,属于公共利益。该项目符合榆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榆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榆树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已纳入2014年榆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宋宝富的房屋坐落在征收范围内。榆政征补字【2014】第51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已送达给宋宝富,其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应视为是对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认可。榆树市人民政府在申请执行前已向宋宝富送达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履行了催告程序。榆树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榆政征补字【2014】第51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并向本院提供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化解预案,且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对榆政征补字【2014】第51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榆树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春光
代理审判员 李晨声
人民陪审员 佟玉英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思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