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修文与长春市国土资源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土地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43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长行立终字第71号

上诉人王修文,男,1945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市二道区。

上诉人王修文诉长春市国土资源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不服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长经开行立字第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王修文上诉称:长春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征收征用土地,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政策的规定妥善安置失地农民。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中,根据上诉人王修文在提起行政诉讼时提交的材料,上诉人王修文至迟2000年10月8日就已经知道被诉行政行为,故其于2015年7月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上诉人王修文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存在正当事由。据此,原审裁定对上诉人王修文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王修文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光

代理审判员  姜 楠

代理审判员  高婧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于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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