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大伟与吉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43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长行立终字第86号

上诉人冯大伟,男,1963年5月4日出生,自由职业,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

上诉人冯大伟因要求吉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为其恢复事业单位编制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行立初字第2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冯大伟上诉称:吉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省编制管理工作,接受全省编制工作中的违法违纪举报和处理。上诉人多次找吉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解决问题,但吉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均拒绝处理。上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裁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责令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立案审理;请求判令吉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其他部门恢复冯大伟的事业编制,否则赔偿上诉人损失;请求纠正程立军违法占用冯大伟编制问题。

本院认为,上诉人冯大伟提出的要求吉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为其恢复其事业编制以及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裁定对上诉人冯大伟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冯大伟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光

代理审判员  姜 楠

代理审判员  高婧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于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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