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辽行辖字第2号
原告唐冬奇不服东丰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以此案需要指定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因被告单位为东丰县公安局,东丰县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此案不妥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0一五年十月九日
(2015)辽行辖字第2号
原告唐冬奇不服东丰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以此案需要指定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因被告单位为东丰县公安局,东丰县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此案不妥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0一五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