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允文与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43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长行立终字第73号

上诉人赵允文,男,1928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上诉人赵允文要求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解决对其平反后的善后问题一案,不服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长高开行立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赵允文上诉称:一、原审裁定认定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上诉人1959年参加工作,与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长达八年之久。上诉人因错案服刑十二年四个月是由于“文革”导致的,上诉人错案依法纠正后未作善后工作。造成上诉人多年来主张权利,上诉人通过信访、申请仲裁、民事诉讼等途径主张权利,但都未予解决。上诉人认为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不履行法定职责,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二、原审裁定违反法定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未组成合议庭对上诉人的起诉进行审查,违反法定程序。综上,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允文的诉讼请求涉及因历史原因造成的冤假错案如何落实党的政策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赵允文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光

代理审判员  姜 楠

代理审判员  高婧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于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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