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43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蛟非诉执审字第37号

行 政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蛟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蛟河市民主路11号。

法定代表人黄福祥,局长。

委托代理人祝英智,该局监查大队队长。

被执行人毕艳梅,女,32岁。

委托代理人付海英(毕艳梅丈夫),男,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蛟河市天岗镇春江村农民,住蛟河市天岗石材产业园区春江村东土门子屯。

申请执行人蛟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1年11月11日作出的蛟国土资执罚[2011] 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是:1、责令毕艳梅立即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集体林地)1148.5平方米; 2、限毕艳梅在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罚款1148.5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蛟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蛟国土资执罚[2011] 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听证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蛟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蛟国土资执罚[2011] 3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蛟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蛟国土资执罚[2011] 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任奇培

人民陪审员  杨俊鑫

人民陪审员  高丽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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