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行初字第92号
原告郭洪福,住汪清县汪清镇居民五委五组。
被告汪清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金光浩,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春甲,该中心法规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韩德宝,该中心法规科科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洪福诉被告汪清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中,原告郭洪福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洪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洪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洪福负担。
审 判 长 任建国
审 判 员 孙永春
代理审判员 高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