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东行初字第7号
原告生万发,男,1967年1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东丰县那丹伯镇双鸭子村六组。
被告东丰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崔明利,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学军,东丰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教导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生万发诉被告东丰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原告生万发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生万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生万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生万发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程相东
审判员 黄志勇
审判员 车永强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杜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