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长行初字第38号
原告李文新,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榆树市。
委托代理人孙琳红,吉林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氏玲,吉林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树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榆树市府前路。
法定代表人李洪亮,市长。
委托代理人刘晓东,榆树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科长。
委托代理人孙凌有,榆树市法制局科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新诉被告榆树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中,原告李文新以被诉行政行为已由被告榆树市人民政府自行撤销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文新的提出撤诉请求及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文新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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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杨 光
代理审判员 姜 楠
代理审判员 高婧明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于佳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