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长行立终字第74号
上诉人宋玉民,女,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九台市。
上诉人宋玉民要求确认九台市公安局注销上诉人户口及没收其居民身份证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2015)九行立初字第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宋玉民上诉称:原审法院没有依上诉人的申请调取证据,且本案应由九台市公安局承担举证责任。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依法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宋玉民在起诉时未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证明其诉求的事实根据。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宋玉民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光
代理审判员 姜 楠
代理审判员 高婧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于佳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