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图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吉林省金龙经贸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43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安行非执字第6号

申请人安图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安图县明月镇。

法定代表人金兴烈,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西刚,该局安监生产监察大队大队长。

被申请人吉林省金龙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图县两江镇。

法定代表人张均贤,总经理。

申请人安图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安监局”)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准予执行(安)安监管罚字第[2015]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申请人县安监局以被申请人吉林省金龙经贸有限公司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为由,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县安监局撤回审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安图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撤回审查申请。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人安图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担。

审判长  朴秀兰

审判员  奇贞花

审判员  宋明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张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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