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长行立终字第72号
上诉人李志伟,男,196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上诉人李志伟与长春市公安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不履行治安处罚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长汽开行立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李志伟上诉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的起诉超期是客观因素造成的,不属其自身的原因。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依法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志伟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李志伟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光
代理审判员 姜 楠
代理审判员 高婧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于佳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