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安行初字第8号
原告杨松铭,男,汉族,无职业,现住长白山池北区。
委托代理人邸富科,吉林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图县公安局,住所安图县明月镇。
法定代表人金勇,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贺,该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
原告杨松铭诉被告安图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松铭于2015年10月22日以被告安图县公安局已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松铭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松铭撤回起诉。
审判长 朴秀兰
审判员 奇贞花
审判员 宋明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