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松铭与安图县公安局行政赔偿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43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安行初字第8号

原告杨松铭,男,汉族,无职业,现住长白山池北区。

委托代理人邸富科,吉林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图县公安局,住所安图县明月镇。

法定代表人金勇,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贺,该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

原告杨松铭诉被告安图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松铭于2015年10月22日以被告安图县公安局已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松铭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松铭撤回起诉。

审判长  朴秀兰

审判员  奇贞花

审判员  宋明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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