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瑛环、王欣与东丰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纠纷一审裁定书

2016-07-12 19:43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辽行初字第2号

原告王瑛环,女,1945年4月25生,汉族,东丰县制药厂退休工程师,住所地长春市清明街。

原告王欣,女,1976年7月6日生,汉族,东丰县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住所地东丰县通山街4委5组。

被告东丰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郑一明,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孙德东,东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玉鹏,东丰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副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瑛环、王欣诉被告东丰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请求,通过其它途径解决。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王瑛环、王欣撤回起诉。

二、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王瑛环、王欣承担。

审 判 长  关大力

审 判 员  张 闯

代理审判员  齐 迹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邹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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