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辽行初字第2号
原告王瑛环,女,1945年4月25生,汉族,东丰县制药厂退休工程师,住所地长春市清明街。
原告王欣,女,1976年7月6日生,汉族,东丰县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住所地东丰县通山街4委5组。
被告东丰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郑一明,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孙德东,东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玉鹏,东丰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副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瑛环、王欣诉被告东丰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请求,通过其它途径解决。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王瑛环、王欣撤回起诉。
二、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王瑛环、王欣承担。
审 判 长 关大力
审 判 员 张 闯
代理审判员 齐 迹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邹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