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贵喜与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43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绿行初字第24号

原告高贵喜,男,1965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所: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代理人高玉霞,女,1949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所: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住所: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大平,局长。

第三人高彩霞,女,1957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所:长春市宽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贵喜与被告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高贵喜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贵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贵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陈 震

人民陪审员  崔玉莲

人民陪审员  于 瑾

二0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欣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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