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辽行初字第4号
原告赵雅珍。
被告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凤林,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张恒波,吉林旭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龙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伍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毕精华,吉林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雅珍诉被告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政府、吉林省龙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征收补偿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赵雅珍以另行渠道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雅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雅珍撤回上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赵雅珍承担。
审 判 长 关大力
审 判 员 李 志
代理审判员 齐 迹
二0一四年 七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邹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