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白山行初字第10号
原告盛英林,男,1942年11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江市。
委托代理人盛宝玉(系盛英林之子),男,1969年5月5日生,汉族 ,农民,住临江市。
委托代理人王德金,吉林学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江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临江市临江大街。
法定代表人刘宝芳,市长。
委托代理人马岩,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制科科长。
第三人临江市花山镇珍珠门村委会。住所地:临江市花山镇珍珠门村。
法定代表人张尤楼,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凤玉,临江市花山镇人民政府退休干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盛英林诉被告临江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确认复议一案中,因被告临江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决定,自行撤销了临政复决字[2015]3号行政复议决定,原告盛英林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但被告临江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英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临江市人民政府负担。
审 判 长 王辉
审 判 员 李雪梅
代理审判员 闫靓
二○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