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东行初字第79号
原告周安仁,男,1945年1月8日生,汉族,通化市人,农民,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委托代理人周明亮,男,1976年3月26日生,汉族,通化市人,农民,现住通化市东昌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潘廷荣,男,1947年8月20日生,汉族,通化市人,无职业,现住通化市东昌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通化市东昌区环通乡江南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传东,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军,男,1966年7月21日生,汉族,通化市人,环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诉讼请求。
委托代理人林作才,男,1964年4月14日生,汉族,通化市人,环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诉讼请求。
第三人通化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地址:通化市千叶湖。
法定代表人郝爽,主任。
委托代理人程麟,女,1983年1月27日生,汉族,通化市人,该单位副科长,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和上诉。
委托代理人宋慧玲,女,1965年10月22日生,汉族,通化市人,该单位法律顾问,现住通化市东昌区。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和上诉。
原告周安仁诉被告通化市东昌区环通乡江南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通化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安仁与被告及第三人间签订了征收土地安置补偿协议书,但被告要求按村民代表大会决议领取协议中应由原告领取款项。现第三人因原、被告间纠纷,无法给付。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本案系被告集体组织内部分配情况产生的纠纷,不属行政案件管辖范畴。故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周安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返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盖希箐
审判员 张 群
审判员 宋志刚
二0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盖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