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白山行终字第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宝连,女,1958年10月28日生,汉族,白山市房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白山市浑江区。
法定代表人邓杰,局长。
委托代理人段卫民,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规科科长。
原审第三人白山市房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白山市浑江区。
法定代表人代连清,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培华,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于宝连诉被上诉人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白山市人社局)、白山市房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房兴公司)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因案件需与有关机关进行协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王辉
审 判 员 李雪梅
代理审判员 闫靓
二○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