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于宝连诉被上诉人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42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白山行终字第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宝连,女,1958年10月28日生,汉族,白山市房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白山市浑江区。

法定代表人邓杰,局长。

委托代理人段卫民,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规科科长。

原审第三人白山市房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白山市浑江区。

法定代表人代连清,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培华,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于宝连诉被上诉人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白山市人社局)、白山市房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房兴公司)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因案件需与有关机关进行协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王辉

审 判 员  李雪梅

代理审判员  闫靓

二○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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