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辽行立终字第1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刘玉范,男,汉族,1944年6月21日生,住辽源市。
上诉人刘玉范因不服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5)龙行立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刘玉范上诉称,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请求事项已经市政府处理,相关政策已经落实完毕,工资问题已经信访途径妥善处理的结论是错误的,认为上诉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也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并由原审法院立案审理,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玉范在一审立案阶段提交的起诉材料符合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立案审查形式要件,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刘玉范的上诉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5)龙行立字第2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 海
审判员 王成忠
审判员 李恩林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