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雅珍与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政府、吉林省龙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征收补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42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辽行初字第4号

原告赵雅珍。

被告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凤林,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张恒波,吉林旭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龙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伍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毕精华,吉林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雅珍诉被告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政府、吉林省龙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征收补偿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赵雅珍以另行渠道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雅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雅珍撤回上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赵雅珍承担。

 

 

 

审 判 长  关大力

审 判 员  李 志

代理审判员  齐 迹

二0一四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邹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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