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白山行立字第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峰,男,汉族,1977年2月14日生,个体户,住临江市临江大街文明小区3号楼。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江市江心岛公园管理处。所在地:临江市江心岛。
法定代表人:范维峰,系主任。
上诉人吕峰不服临江市人民法院(2015)临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吕峰与被上诉人临江市江心岛公园管理处(原临江市江心岛陈云管理处)签订冰面承包合同的时间分别为2012年11月15日和2013年12月1日,上诉人吕峰以被上诉人签订合同的行为违法为由,于2015年5月6日提起诉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上诉人吕峰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上诉人吕峰提出为解决纠纷曾多次上访,信访部门最后答复时间为2015年3月3日,故其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限,但所提事项不属于法定正当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吕峰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綦家通
审 判 员 宋举荣
代理审判员 苏义君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