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船行初字第33号
原告王来成,男,住吉林市高新区。
委托代理人原江,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规划局,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越山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夏朝旭,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宝林,该局法规监察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张雪源,吉林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来成诉被告吉林市规划局拒绝公开政府信息纠纷一案,原告王来成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吉林市规划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来成及其委托代理人原江,被告吉林市规划局的委托代理人刘宝林、张雪源到庭参加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来成以被告吉林市规划局已经履行了信息公开义务为由,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来成自愿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来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来成承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赵 欣
审 判 员 惠宪民
人民陪审员 孙 小平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