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九行非审字第67号
申请执行人九台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王勇,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桂芝,九台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田子劼,九台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九台市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曲广君,经理。
申请执行人九台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被执行人九台市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因被执行人已取得被处罚决定认定违法占地的土地使用权,故申请执行人九台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九台市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九台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对被执行人九台市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于丽颖
审 判 员 范显玖
人民陪审员 赵清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齐艳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