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九行非审字第63号
申请执行人九台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王勇,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桂芝,九台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田子劼,九台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汪德桂,男,汉族,1985年9月22日出生,农民,住九台市波泥河镇平安堡村8组,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陈露,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文举,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
申请执行人九台市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汪德桂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九国土资执(大)罚字[2015]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4日召开了听证会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2012年6月25日,被执行人汪德桂在未依法履行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九台市波泥河镇平安堡村八社土地建住宅和彩钢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5年4月3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了九国土资执(大)罚字[2015]5号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332平方米的土地。2、限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面积为49平方米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138平方米彩钢房。并告知其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且当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又没有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义务。2015年10月14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九国土资执(大)催字[2015]64号行政处罚催告书,并于同日送达被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情况下,擅自非法占用耕地和林地建住宅、建彩钢房,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汪德桂作出的九国土资执(大)罚字[2015]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九台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九国土资执(大)罚字[2015]5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丽颖
审 判 员 范显玖
人民陪审员 赵清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齐艳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