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德昌与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安道路交通管理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41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农行初字第28号

原告郭德昌,男,1957年5月20日生人,汉族,现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告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地址:农安县。

法定代表人汤青石,大队长。

原告郭德昌诉被告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安道路行政赔偿一案,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德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翟丽侠

审判员  郭聚毅

陪审员  王中兴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唯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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