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某律师事务所因与被申请人某司法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41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延行申字第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某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南某某,该所主任。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某司法局。

法定代表人张文生,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某律师事务所因与被申请人某司法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对延吉市人民法院(2013)延行初字第31号行政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南春律师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关系错误,程序违法,应撤销原审,重新审理此案。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某律师事务所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申莲顺

审判员  金雄勇

审判员  李贤淑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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