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九行非审字第64号
申请执行人九台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王勇,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桂芝,九台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田子劼,九台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贾克复,男,汉族,1961年4月16日出生,农民,住九台市上河湾镇榆树村7组,身份证号:×××。
申请执行人九台市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贾克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九国土资执(大)罚字[2015]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4日召开了听证会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1993年被执行人贾克复经相关行政部门批准在其自家位于上河湾镇榆树村7社宅基地内建土木结构三间72平方米房屋,并获得了产权。2008年5月因房屋年久,故被执行人将该房屋扒倒重建,并获得政府房屋改造费3000.00元,但重新建造的房屋未经相关部门审批。2015年3月30日申请执行人九台市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贾克复在未经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占用九台市上河湾镇榆树村七社土地建房,用于住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被执行人作出了九国土资执(大)罚字[2015]3号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30平方米的土地。2、限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面积为136.04平方米建筑物。并告知其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且当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又没有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义务。2015年10月8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九国土资执(大)催字[2015]49号行政处罚催告书,并于同日送达被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贾克复2008年5月在自家宅基地内翻建房屋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该房屋系被执行人唯一住宅,其所建房屋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申请人九台市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贾克复作出的九国土资执(大)罚字[2015]3号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不当,处理结果不妥。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三项“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九台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九国土资执(大)罚字[2015]3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丽颖
审 判 员 范显玖
人民陪审员 赵清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齐艳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