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延立行初字第9号
起诉人延吉市某农场(以下简称某农场),住所地:延吉市。
负责人申某某,男,朝鲜族,现住址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女,朝鲜族,现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文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起诉人吉林省延边朝鲜族某局(以下简称州国土局),住所地:延吉市长白山东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尹载宇,该局局长。
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以下简称交行),住所地:延吉市光明街172号。
法定代表人南光赫,该行行长。
第三人延边民族经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贸公司),住所地:延吉市参花街138号。
法定代表人郑东洙,该公司经理。
2015年6月,本院收到某农场的起诉状,诉称1992年该农场面积为27213.76平方米的土地被州国土局征收,建设用地单位为民贸公司,用于经营延边民风鞋业有限公司,并签订了征收地协议书。1996年4月30日州国土局作出“民贸公司取得的《延州使用土地批准书(1993年4月15日第2号)》改变地类,骗取批准…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的决定,但州国土局以民贸公司倒闭为借口,并未向某农场送达该决定。1995年6月20日,民贸公司向交行贷款时,将已作废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州国土局既未收回作废土地使用证,也未退还给村民,并于1999年12月15日向交行发放了新的国用〈1999〉第990000125号土地使用证,该行为系违法行为,请求确认并予以撤销。
经审查,2003年3月27日,延吉市小营镇人民政府向延吉市人民政府作出延小政报〔2003〕18号延吉市小营镇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村行政区划的请示文件,主要内容为将该镇原有的27个村、2个农场调整为13个村2个农场。2005年4月7日,延吉市小营镇人民政府向光进村民委员会作出延小政发〔2005〕16号关于光进村第4、5、6村民小组合并的批复的文件,主要内容为同意将光进村第4、5、6村合并为一个村民小组即光进村新兴某农场。1996年4月20日,延吉市土地管理局向延边民族经济发展公司作出延市土监字〔1996〕第2号关于收回其征地的2723.7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注销该地使用土地批准书。1996年12月2日,作出关于处理小营乡新兴村部分村民上访案的会议纪要。1996年12月5日,延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小营乡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市属各有关单位作出延市政办发〔1996〕50号延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处理小营乡新兴村部分村民上访案的会议纪要》的通知。1996年12月16日,延吉市小营乡人民政府作出延小政发〔1996〕49号关于落实市政办发〔1996〕50号的决定。1997年12月2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延州工商企处字(1997)第5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吊销延边民族经济发展公司营业执照。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之内提出。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起诉人某农场提起的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某农场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申莲顺
审判员 金雄勇
审判员 李贤淑
二〇一五 年 六 月 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