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农行初字第27号
原告郭德昌,男,1957年5月20日生人,汉族,现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告农安县公安局。地址:农安县。
法定代表人李兴涛,局长。
原告郭德昌诉被告农安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德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翟丽侠
审判员 郭聚毅
陪审员 王中兴
二O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马唯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