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延行监字第2号
原审原告于某某与原审被告某市人民政府之间行政征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2014)延行初字第7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符合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院 长 蔡松男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姣
(2015)延行监字第2号
原审原告于某某与原审被告某市人民政府之间行政征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2014)延行初字第7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符合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院 长 蔡松男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