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靖行初字第8号
原告陈家宽,65岁,地址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崔莉君,靖宇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芳,靖宇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靖宇县人民政府,地址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靖宇大街。
法定代表人全洪宝,县长。
第三人程庆岁,地址靖宇县。
第三人靖宇县景山镇景山村民委员会,地址靖宇县景山镇
法定代表人潘家凯。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陈家宽诉靖宇县人民政府 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陈家宽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赵猛负担。
审 判 长 李 晖
人民陪审员 曲建军
人民陪审员 杜雪梅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卢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