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延行监字第1号
原审原告延边某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延吉市某供热管理办公室之间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1日作出(2014)延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符合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院 长 蔡松男
二○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 姣
(2015)延行监字第1号
原审原告延边某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延吉市某供热管理办公室之间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1日作出(2014)延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符合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院 长 蔡松男
二○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