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桂香诉靖宇县房地产管理中心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41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靖行初字第9号

行 政 裁 定 书 

 

原告:王桂香,女,197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抚松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张光盛,男,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宇县房地产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谭立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翔,1982年11月21日生,靖宇县房地产管理中心职员,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公民身份号码×××。

第三人:鞠显丰,男,1975年11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靖宇县靖宇镇,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崔莉君,女,靖宇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第三人:张建辉,男,1973年2月8日生,汉族,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王桂香诉被告靖宇县房地产管理中心及第三人张建辉、鞠显丰房屋产权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因第三人鞠显丰为解决本案讼争房屋所有权争议而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依法裁定中止本案诉讼。本院于2015年9月7日恢复本案审理,并定于2015年11月23日开庭,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晖

代理审判员  仲婷婷

人民陪审员  曹万辉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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