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靖行初字第9号
行 政 裁 定 书
原告:王桂香,女,197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抚松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张光盛,男,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宇县房地产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谭立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翔,1982年11月21日生,靖宇县房地产管理中心职员,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公民身份号码×××。
第三人:鞠显丰,男,1975年11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靖宇县靖宇镇,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崔莉君,女,靖宇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第三人:张建辉,男,1973年2月8日生,汉族,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王桂香诉被告靖宇县房地产管理中心及第三人张建辉、鞠显丰房屋产权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因第三人鞠显丰为解决本案讼争房屋所有权争议而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依法裁定中止本案诉讼。本院于2015年9月7日恢复本案审理,并定于2015年11月23日开庭,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晖
代理审判员 仲婷婷
人民陪审员 曹万辉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远